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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

賤人始終是賤人(下)

延續上篇,我們看1957年獨立之後,我國教育發展的時間順序:

*《拉曼達立報告書》(簡稱達立報告書)-

1960年,聯盟政府成立以教育部長拉曼達立為主席的“檢討教育政策實施委員
會”。該委員會於同年提出的《拉曼達立報告書》在“檢討教育政策實施”的名義
下,實際上篡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第3條款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而以《拉薩
報告書》第12條的“最後目標”取代之。它建議如果要繼續獲得政府的津貼,華文中
學就必須將主要教學媒介改為英文或馬來文。

*《1961年教育法令》-

聯盟政府根據《拉曼達立報告書》制訂並通過《1961年教育法令》。該法令在緒
論部分聲稱引述《1957年教育法令》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卻在引述時篡改了該國
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把“同時也維護及扶持我國其他族群語文和文化的發展”這段極
其重要的文字刪除不提。
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馬來文小學改稱為國民小學,英小、華小和淡小被稱
為國民型小學。馬來文中學仍舊成為國民中學。國民型中學只限於以英文作為教學媒
介的政府中學或政府津貼中學。以華文作為教學媒介的中學只能是私立中學,政府不
再給予任何津貼。《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在他認為適當
的時候,可以將一所國民型小學改為國民小學。這就是說,華文小學、淡小和英小可
以隨時變質為馬來文小學。《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增添
的第26A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可以隨時解散學校董事會。
由於受到華社不斷的大力反對,第21(2)條款和第26A條款無法在華小實施。

*《阿茲報告書》-

最高元首於1967年委任以拿督阿都阿茲法官為首的五人教育服務皇家調查委員
會,來研究教師統一薪金制在實施上所面對的問題,並建議一個更合理的教師薪金
制。該委員會於1969年3月發表了《阿茲報告書》。該報告書建議將學校董事會改為
學校發展部,並主張政府有權征用校舍,因而引起華社的強烈不滿和激烈反對。之
後,由於發生1969年“513事件”,報告書被擱置一邊。
1970年1月,當時擔任國家行動理事會主任的敦拉薩重新委任5人以檢討報告書的
建議。該檢討委員會於1971年發表的《阿茲報告書(修訂本)》,提出了大幅度改善
教師待遇的建議。凡是選擇加入新的阿茲薪金制的教師都自動成為政府公務員。關於
學校董事會,修訂本認為可以保留董事會,但不再是教師的雇主,其職責只是負責學
校的福利和發展。

*《1971年瑪吉報告書》-

此報告書建議實施大專收生固打制來錄取各族大學新生。

*《1979年內閣教育報告書》(Report of the Cabinet Review Committee on
Education, 1979) -

1974年9月,政府成立一個以教育部長馬哈迪醫生為主席,共有8位內閣部長為成
員的“檢討教育政策內閣委員會”。經過5年的研究和檢討,該委員會於1979年發表
了《1979年內閣教育報告書》。報告書提出了173項建議,涉及到學校制度、課程綱
要、考試和評估、學校設備、教師培訓、學校紀律以及學校行政等方面。它建議改革
小學和中學的課程,以擬定一個注重讀、寫、算的新小學課程綱要和一個銜接小學新
課程綱要的中學課程綱要。之後,教育部根據該報告書的建議,實施了小學新課程綱
要和中學新課程綱要。

*《1995年教育法案》-

1995年大選後,政府提出《1995年教育法案》。該法案於當年12月在國會三讀通
過之後,於1996年在憲報上公布,成為《1996年教育法令》,於1998年1月1日起實
施。
其緒論部分聲稱要發展一個國際素質水准的教育系統,但在引述國家教育哲學
後,卻聲稱“將通過一項規定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國家教育課程和共同考試的國家
教育制度來執行”。這段文字沒有了《1961年教育法令》裡的“必須逐步推行”,因
此所謂“最後目標”已經變成“現行目標”。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條款的具體文字雖然不出現在《1996年教育法
令》裡,但是新的第17條款對母語教育的殺傷力更大。
在該法令第17(1)條款下,除了教育部長所設立的國民型學校以及教育部長給
予豁免的教育機構,所有教育機構必須使用國語作為主要教學媒介。這令到現有的華
文小學和華文獨立中學失去使用華文作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法律地位,已類似教育領域
裡的“非法木屋”。
在該法令第69條款下,由於必須事先獲得考試局總監的批准或教育部長的豁免,
否則不能舉辦非校內的考試,華文獨中統考的命運可說岌岌可危。
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93(1)(b)條款下,如果總注冊官認為,為了國家、
公眾或任何人的利益,某人不適合擔任學校董事,總注冊官就可以取消某人的學校董
事資格。誰會是這個“任何人”呢?為什麼這個“任何人”的利益那麼重要呢?為什
麼這樣的條文會出現在我國最新的教育法令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998年,教育
部長根據該法令第130(i)條款制定和頒布了新的《家教協會條例》來取代舊的《家
教協會條例》(1973年)。新的條例授權教育局官員批准既不是家長,也不是教師的
外人成為家教協會的成員,甚至出任理事,而完全不需要征求家教協會成員的意見或
同意。這就使到家教協會可能被教育局官員所操縱而完全變質。

看了上面詳細的解說,如何定奪國陣政府的教育政策,看官們自行判斷。

總結來說,英殖民地政府嘗試以英國文化和英語為主要媒介語言,培育當地人民,期待日後當地人代替英國人,負責運行當地官僚體系,減少英國人管治成本。但英國人依然讓當地人,保留學習母語的權力,因為這是基本人權。新加坡的教育政策,就是現行英殖民地遺留下來產物的延續,當地讓各族學習母語,但並不算在升學的學分(Credit)裡面。最具爭議性的當然是李光耀政府拔除了華文教育橋頭堡--南洋大學,這也是胡漸彪沒有說出的歷史。

而以巫統為首的國陣政府,不斷以《巴恩報告書》為藍本,多年來持續改變教育政策,移除了英語為媒介語。施行馬來文單元教育政策,連學習母語的人權都不給,消滅所有非馬來語為其終極目標。兩者對比就可以發現,胡漸彪偷換了概念,把國陣單元教育政策,魚目混珠成殖民地英化教育政策。

有人認為他只是參賽,並沒有政治考量。這想法,絕對是幼稚膚淺的。就算胡沒有任何政黨背景,是否就能夠抹殺華教鬥士,長年累月的鬥爭?歷史事實之所以必須尊重,因為我們不要重蹈覆轍。更何況,胡乃是曾代表馬華公會上陣的候選人,若中選其取態足以影響我國教育政策,怎能輕輕帶過?

胡之後接受《當今大馬》為自己辯護:「原稿為7分鐘,但被主辦單位刪減。」;「我也提起了提林連玉、茅草行動等事件。但這篇三、五分鐘的稿,我不可能詳細講其中內容啊。例如茅草行動,要讓完全不了解的中國人明白,你認為要耗多少時間? 單是鋪陳巫統、行動黨、馬華和華校的關系,就很長了。但不鋪陳,外人能明白這事件麼?」;也強調:「我參加的本意,只是想呼喚支持華教。大家一吵開,焦點轉移,效果就沒了。我們不需要這樣內耗掉這個華教的凝聚力的。要批評巫統、國陣,可否不混在一塊,另外說? 讓我的演說,還給我的本意吧!」

以上的謬論,在於他企圖把巫統`國陣和華教完全分開,好像兩者並不相關。這就是嚴重扭曲了歷史,外國人不了解林連玉`茅草行動`各政黨關係,但把所有“罪狀”歸咎於英殖民地政府,本身就有政治考量了,何以胡不把內容從「你可能不知道,只為了捍衛我們學母語的權力,我們曾經需要和殖民地政府抗爭,曾經有人因此被逮捕囚禁,還曾經有人因此被褫奪了公民權。」;改為「你可能不知道,只為了捍衛我們學母語的權力,我們曾經需要和殖民地政府和大馬政府抗爭,曾經有人因此被逮捕囚禁,還曾經有人因此被褫奪了公民權。」?

反正你胡漸彪已經擁抱中國,在當地高薪厚祿任職副經理,並淡出政壇,對國陣政府何懼之有?難道連作為公民說實話,也要顧及舊主子的感受?

賤人始終是賤人(上)

這個星期,本來一直在留意香港佔領運動的進展,其他新聞不太留意。冷不防臉子書上網民分享了一則視頻,引起了我的好奇,一看之下,乖乖不得了!怎可以有人無恥得如此理直氣壯?而恰好巫統大會就有人提出關閉華小的囂張言論,劇情配合得很,故寫文解說事情因由,以正視聽。

視頻乃NTV7前主播兼馬華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服務隊副隊長--胡漸彪,在中國參加《我是演說家》的參賽片段。片中胡運用他演說”技巧“,敘述馬來西亞華人教育的辛酸史。本來是好事一樁,但仔細聽了內容後,發現他偷偷換了時間順序,試圖扭曲華教發展的歷史,加上在場評審和觀眾都是外國人,對此並無認識,胡的所為實際上是傳播了不實資訊,對我國曾為華教奮鬥的人士實屬不敬。




我在FB簡短的回應:

「網上熱傳,一堆熱愛中華文化的兒女,還沒聽清楚內容就迫不及待的眼濕濕。胡漸彪把華教被壓迫歸咎於殖民地政府,只說了事實的一半。


英殖民地政府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重新接管馬來亞,為了帝國長遠利益,在1950年推出《荷格教育報告書》,試圖英化學校,遭到華人和馬來人強烈反對,最後在1959年被立法會否決。

翌年,英殖民地政府隨即推出《巴恩報告書》,借研究教育為名,實則灌輸英國文化思想,漸進的消滅華文教育。這是前半段,而後半段其實是獨立後,巫統為首的 政府,延續用上述報告書,達致消滅華文教育的終極目標。其後,更抽走“英語媒介語”,只剩下馬來文單元教育,命名《達立報告書》,迫使華文中學改制為國民 型中學。當時在馬華全力支持下,三讀通過為《1961年教育法令》。

華教鬥士林連玉先生,更因為強烈反對此舉而被褫夺公民權。

想必身為馬華新進的政治人物,胡漸彪當然不會把自己黨出賣華社`華文教育的事實,宣之於口,更不會把其主子巫統意圖消滅華教的事實,和盤托出吧?嗯?
大馬華人心聲?因為有華教鬥士和華社不屈不饒,才有今天。不是靠誰施捨,更不是靠內奸出賣而得來的!」

 讓我們來看,獨立前我國教育的發展時間順序(摘自董總):

*《吉斯曼計劃》-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殖民政府將馬六甲、新加坡、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共
11州合並成為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當時的教育總監吉斯曼(H.R. Cheeseman)代
表英殖民政府在立法議會第53號文件(Malayan Union Council Paper No 53 of 1946)中提
出一個計劃以推行新的教育政策。該計劃主張:

1) 分別以馬來語、華語、淡米爾語和英語作為教學媒介的免費小學教育;
2) 所有小學都教授英文;
3)設立兩類中學。一類以英文為教學媒介並且母語作為一科科目,另一類則是以
母語為教學媒介而英文作為第二語文。 這個計劃一般稱為《吉斯曼計劃》,基本上
比較公平對待母語教育。可惜,由於馬來亞聯邦在受到大力反對聲中結束其政治生命
時,《吉斯曼計劃》也隨著被擱置了。

*《荷格教育報告書》-

1949年,馬來亞聯合邦政府成立一個以教育總監荷格(M.R. Holgate)為主席的中央
教育咨詢委員會(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該委員會於1950年提出的
《中央教育咨詢委員會第一份報告》(簡稱《荷格報告書》)建議以英文為主要教學
媒介的教育制度來建立一個馬來亞國家。這份報告書遭到華社和馬來社會的強烈反對
而沒有被立法議會通過。


 *《巴恩報告書》-

英殖民政府於1950年成立一個由5名白人和9名馬來人組成的馬來文教育委員會
(Committee on Malay Education)。其主席是英國牛津大學的巴恩教授,因此,該委員會
也被稱為巴恩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51年發表的《巴恩報告書》卻不是只談馬來文教
育,而是超越其權限干涉其他源流學校。該報告書主張只設立以英文或馬來文為主要
教學媒介的學校(稱為國民學校),廢除其他源流的學校,也就是說,淡米爾文學校
和華文學校都要廢除。理所當然,《巴恩報告書》受到華社的激烈反對。為了集合力
量更好地維護母語教育,馬來亞的華校教師於1951年12月25日成立了全國華校教師會
總會(教總)。


 *《方吳報告書》-

由於《巴恩報告書》受到華社的激烈反對,英殖民政府委任聯合國兩位教育專
家,威廉•方博士(Dr. William Purviance Fenn)和吳德耀博士研究馬來亞的華校問題。
他們提出的《方吳報告書》主張政府承認華校的地位並協助其發展。


 * 《霍根報告書》-

鑒於《巴恩報告書》和《方吳報告書》對華校的看法不同,中央教育咨詢委員
會新主席韋非(Whitfield)提出檢討這兩份報告書並設法找出折衷的辦法。然而,中央
教育咨詢委員會沒能做到。於是,英殖民政府於1951年9月再成立一個以律政司霍根
(M.J. Hogan)為主席的特別教育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Education) 以研究這兩份報
告書。該特別教育委員會於1952年10月發表的《霍根報告書》表面上說是放棄上述兩
份報告書,實際上幾乎是《巴恩報告書》的翻版。


*《1952年教育法令》-

英殖民政府根據《霍根報告書》制定了《1952年教育法令》,實質上接納了《巴
恩報告書》的建議。該法令第9條款規定,馬來亞聯合邦的國家教育政策是使聯合邦
所有兒童具有健全的教育,而為此目的將主要使用聯合邦的官方語文,並且將所有種
族的學童納入立足於馬來亞的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是指以英語或馬來語為主要教學媒
介的小學。《1952年教育法令》受到華社的大力批評和反對,也促使馬來亞華校的董
事於1954年8月22日成立了全國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董總)。

*《1954年教育白皮書》-

1954年10月,英殖民政府發表被稱為《1954年教育白皮書》的第67號文件。該白
皮書建議在非英文源流學校開設以英文為教學媒介的班級,由政府委派教師和支付薪
金,以便逐步將這些學校轉型為英文學校。此計劃受到華社和馬來社會的激烈反對,
而不能實施。

在這時期,馬華扮演了什麼角色呢?且看:

1955年,聯盟(國陣的前身)為了保證能在馬來亞聯合邦舉行的第一次大選中獲
勝,與教總在馬六甲陳禎祿家舉行了有名的“馬六甲會談”。在會談中,聯盟代表答
應執政後將修改《1952年教育法令》及《1954年教育白皮書》,以及撥款給華校供
發展用途。聯盟政府的政策不是消滅任何族群的學校、語文或文化。 在其大選宣言
中,聯盟許諾將檢討《1952年教育法令》和《1954年教育白皮書》,讓使用母語的學
校自由發展,以及鼓勵而不會摧殘任何一個族群的學校、語言和文化。

1955年大選獲得大勝後,聯盟政府成立以教育部長拉薩(現任首相納吉父親)為主席的教育委員會。其權限是:

“審查現行馬來亞聯合邦的教育政策。建議任何必要措施、改變或修訂,以建立
一個為全體聯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國民教育體系來滿足他們的需求和促進他們的文化、
社會、經濟及政治發展,目的在於使馬來語成為國語,同時也維護及扶持我國其他族
群語文和文化的發展。”

委員會於1956年發表的《拉薩報告書》建議各源流小學和中學采取共同內容的課
程以及不改變華文中學的教學媒介。然而,該委員會卻在報告書第12條中超越其權限
而加入與《巴恩報告書》相似的內容:
“我們進一步相信我國教育政策的最終目標必須是把各族兒童納入一個以國語為
主要教學媒介的國民教育體系,雖然我們認識到達成這個目標的過程不能過於倉促而
必須逐步推行。”

董教總與馬華公會華文教育中央委員會,俗稱“三大機構”,於5月6日就第12條
與教育部長拉薩交涉,拉薩親口保證第12條所提的“最後目標”不會出現在新的教育
法令裡。


《1957年教育法令》按照《拉薩報告書》的建議制定,但沒有列入報告書第12條
的“最後目標”。《1957年教育法令》第3條款明確規定:

“聯合邦的教育政策是建立一個為全體聯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國民教育體系來滿足
他們的需求和促進他們的文化、社會、經濟及政治發展,目的在於使馬來語成為國
語,同時也維護及扶持我國其他族群語文和文化的發展。”

在《1957年教育法令》下,馬來文小學被稱為標准小學,英小、華小和淡小被稱
為標准型小學,都獲得政府給予全部津貼。馬來文中學被稱為國民中學,華文中學和
英文中學被稱為國民型中學。國民中學和國民型英文中學都獲得全部津貼。國民型華
文中學也繼續可以獲得部分津貼,但要獲得全部津貼則必須改為以英文為主要教學媒
介(即改為國民型英文中學)。

下篇將繼續揭露我國獨立之後,華文教育發展路上遇到的風雨,大家務必細讀,認清事實,不要一聽到族群議題馬上就被情緒沖昏頭腦,尤其年輕一輩,應該對政黨企圖騎劫華教,謹慎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