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金給三不館

2014-10-07

賤人始終是賤人(下)

延續上篇,我們看1957年獨立之後,我國教育發展的時間順序:

*《拉曼達立報告書》(簡稱達立報告書)-

1960年,聯盟政府成立以教育部長拉曼達立為主席的“檢討教育政策實施委員
會”。該委員會於同年提出的《拉曼達立報告書》在“檢討教育政策實施”的名義
下,實際上篡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第3條款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而以《拉薩
報告書》第12條的“最後目標”取代之。它建議如果要繼續獲得政府的津貼,華文中
學就必須將主要教學媒介改為英文或馬來文。

*《1961年教育法令》-

聯盟政府根據《拉曼達立報告書》制訂並通過《1961年教育法令》。該法令在緒
論部分聲稱引述《1957年教育法令》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卻在引述時篡改了該國
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把“同時也維護及扶持我國其他族群語文和文化的發展”這段極
其重要的文字刪除不提。
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馬來文小學改稱為國民小學,英小、華小和淡小被稱
為國民型小學。馬來文中學仍舊成為國民中學。國民型中學只限於以英文作為教學媒
介的政府中學或政府津貼中學。以華文作為教學媒介的中學只能是私立中學,政府不
再給予任何津貼。《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在他認為適當
的時候,可以將一所國民型小學改為國民小學。這就是說,華文小學、淡小和英小可
以隨時變質為馬來文小學。《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增添
的第26A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可以隨時解散學校董事會。
由於受到華社不斷的大力反對,第21(2)條款和第26A條款無法在華小實施。

*《阿茲報告書》-

最高元首於1967年委任以拿督阿都阿茲法官為首的五人教育服務皇家調查委員
會,來研究教師統一薪金制在實施上所面對的問題,並建議一個更合理的教師薪金
制。該委員會於1969年3月發表了《阿茲報告書》。該報告書建議將學校董事會改為
學校發展部,並主張政府有權征用校舍,因而引起華社的強烈不滿和激烈反對。之
後,由於發生1969年“513事件”,報告書被擱置一邊。
1970年1月,當時擔任國家行動理事會主任的敦拉薩重新委任5人以檢討報告書的
建議。該檢討委員會於1971年發表的《阿茲報告書(修訂本)》,提出了大幅度改善
教師待遇的建議。凡是選擇加入新的阿茲薪金制的教師都自動成為政府公務員。關於
學校董事會,修訂本認為可以保留董事會,但不再是教師的雇主,其職責只是負責學
校的福利和發展。

*《1971年瑪吉報告書》-

此報告書建議實施大專收生固打制來錄取各族大學新生。

*《1979年內閣教育報告書》(Report of the Cabinet Review Committee on
Education, 1979) -

1974年9月,政府成立一個以教育部長馬哈迪醫生為主席,共有8位內閣部長為成
員的“檢討教育政策內閣委員會”。經過5年的研究和檢討,該委員會於1979年發表
了《1979年內閣教育報告書》。報告書提出了173項建議,涉及到學校制度、課程綱
要、考試和評估、學校設備、教師培訓、學校紀律以及學校行政等方面。它建議改革
小學和中學的課程,以擬定一個注重讀、寫、算的新小學課程綱要和一個銜接小學新
課程綱要的中學課程綱要。之後,教育部根據該報告書的建議,實施了小學新課程綱
要和中學新課程綱要。

*《1995年教育法案》-

1995年大選後,政府提出《1995年教育法案》。該法案於當年12月在國會三讀通
過之後,於1996年在憲報上公布,成為《1996年教育法令》,於1998年1月1日起實
施。
其緒論部分聲稱要發展一個國際素質水准的教育系統,但在引述國家教育哲學
後,卻聲稱“將通過一項規定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國家教育課程和共同考試的國家
教育制度來執行”。這段文字沒有了《1961年教育法令》裡的“必須逐步推行”,因
此所謂“最後目標”已經變成“現行目標”。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條款的具體文字雖然不出現在《1996年教育法
令》裡,但是新的第17條款對母語教育的殺傷力更大。
在該法令第17(1)條款下,除了教育部長所設立的國民型學校以及教育部長給
予豁免的教育機構,所有教育機構必須使用國語作為主要教學媒介。這令到現有的華
文小學和華文獨立中學失去使用華文作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法律地位,已類似教育領域
裡的“非法木屋”。
在該法令第69條款下,由於必須事先獲得考試局總監的批准或教育部長的豁免,
否則不能舉辦非校內的考試,華文獨中統考的命運可說岌岌可危。
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93(1)(b)條款下,如果總注冊官認為,為了國家、
公眾或任何人的利益,某人不適合擔任學校董事,總注冊官就可以取消某人的學校董
事資格。誰會是這個“任何人”呢?為什麼這個“任何人”的利益那麼重要呢?為什
麼這樣的條文會出現在我國最新的教育法令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998年,教育
部長根據該法令第130(i)條款制定和頒布了新的《家教協會條例》來取代舊的《家
教協會條例》(1973年)。新的條例授權教育局官員批准既不是家長,也不是教師的
外人成為家教協會的成員,甚至出任理事,而完全不需要征求家教協會成員的意見或
同意。這就使到家教協會可能被教育局官員所操縱而完全變質。

看了上面詳細的解說,如何定奪國陣政府的教育政策,看官們自行判斷。

總結來說,英殖民地政府嘗試以英國文化和英語為主要媒介語言,培育當地人民,期待日後當地人代替英國人,負責運行當地官僚體系,減少英國人管治成本。但英國人依然讓當地人,保留學習母語的權力,因為這是基本人權。新加坡的教育政策,就是現行英殖民地遺留下來產物的延續,當地讓各族學習母語,但並不算在升學的學分(Credit)裡面。最具爭議性的當然是李光耀政府拔除了華文教育橋頭堡--南洋大學,這也是胡漸彪沒有說出的歷史。

而以巫統為首的國陣政府,不斷以《巴恩報告書》為藍本,多年來持續改變教育政策,移除了英語為媒介語。施行馬來文單元教育政策,連學習母語的人權都不給,消滅所有非馬來語為其終極目標。兩者對比就可以發現,胡漸彪偷換了概念,把國陣單元教育政策,魚目混珠成殖民地英化教育政策。

有人認為他只是參賽,並沒有政治考量。這想法,絕對是幼稚膚淺的。就算胡沒有任何政黨背景,是否就能夠抹殺華教鬥士,長年累月的鬥爭?歷史事實之所以必須尊重,因為我們不要重蹈覆轍。更何況,胡乃是曾代表馬華公會上陣的候選人,若中選其取態足以影響我國教育政策,怎能輕輕帶過?

胡之後接受《當今大馬》為自己辯護:「原稿為7分鐘,但被主辦單位刪減。」;「我也提起了提林連玉、茅草行動等事件。但這篇三、五分鐘的稿,我不可能詳細講其中內容啊。例如茅草行動,要讓完全不了解的中國人明白,你認為要耗多少時間? 單是鋪陳巫統、行動黨、馬華和華校的關系,就很長了。但不鋪陳,外人能明白這事件麼?」;也強調:「我參加的本意,只是想呼喚支持華教。大家一吵開,焦點轉移,效果就沒了。我們不需要這樣內耗掉這個華教的凝聚力的。要批評巫統、國陣,可否不混在一塊,另外說? 讓我的演說,還給我的本意吧!」

以上的謬論,在於他企圖把巫統`國陣和華教完全分開,好像兩者並不相關。這就是嚴重扭曲了歷史,外國人不了解林連玉`茅草行動`各政黨關係,但把所有“罪狀”歸咎於英殖民地政府,本身就有政治考量了,何以胡不把內容從「你可能不知道,只為了捍衛我們學母語的權力,我們曾經需要和殖民地政府抗爭,曾經有人因此被逮捕囚禁,還曾經有人因此被褫奪了公民權。」;改為「你可能不知道,只為了捍衛我們學母語的權力,我們曾經需要和殖民地政府和大馬政府抗爭,曾經有人因此被逮捕囚禁,還曾經有人因此被褫奪了公民權。」?

反正你胡漸彪已經擁抱中國,在當地高薪厚祿任職副經理,並淡出政壇,對國陣政府何懼之有?難道連作為公民說實話,也要顧及舊主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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